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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债务律师说法夫妻“共债共签”原则
来源:www.zchlaw5.cn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2日
苏州债务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一条:
从《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下一条:
本条排除的两类关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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