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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遗留债权债务于实务中事实存在
来源:债务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4日
按照理想的清算制度设计,公司注销前所有未结的债权债务应纳入清算程序进行清理。然而,当前公司制度运作普遍不规范,公司法人意识和股东责任意识缺乏,市场机制的内部约束和工商行政管理的外部监督严重缺位。而且针对公司清算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少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主要集中于公司清算责任方面。事实上,公司清算注销相关法律问题的终点并不在于清算责任方面,而在于公司遗留债权债务的处理方面。审判实践当中,公司遗留债权债务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清算组怠于主张公司债权。这种情形典型出现于普通清算,也即原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清算组(主要由公司股东组成)往往认为公司足额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等同于股东资产,清算期间未追偿的公司债权在公司注销后等同于股东债权,或者为了尽快结束公司清算程序而暂时搁置某些公司债权的追讨,待原公司注销后再行主张原公司遗留的债权。
上述几种情形,可以说是当前审判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公司遗留债权债务现象,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这些债权债务均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但并未经过清算程序,因而成为公司遗留债权债务。
公司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这种情形大致可分为四种状况:
1.清算期间无资料显示某公司债权人存在,导致清算组没有直接通知该债权人申报债权,该债权人在事后得知公司注销而主张债权的;
2.清算组在通知某公司债权人时由于邮寄地址出现错漏等原因,导致通知没有实际送达某公司债权人,该债权人在事后得知公司注销而主张债权的;
3.原公司债权人因自身原因不愿意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的;
4.债权人因自身过错没有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的。
清算组怠于主张公司债权。这种情形典型出现于普通清算,也即原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清算组(主要由公司股东组成)往往认为公司足额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等同于股东资产,清算期间未追偿的公司债权在公司注销后等同于股东债权,或者为了尽快结束公司清算程序而暂时搁置某些公司债权的追讨,待原公司注销后再行主张原公司遗留的债权。
公司清算注销后新发现可追回的财产。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在公司破产清算注销后发现,存在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应当追回的财产,从而形成公司遗留债权,具体包括: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原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支出;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而产生的给付;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给付;
5.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放弃的原公司债权;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原公司明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给付;
7.原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原公司资产;
8.原公司股东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而参与破产清算所获得的财产;
9.原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公司财产。
上述几种情形,可以说是当前审判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公司遗留债权债务现象,它们的共同特点在于这些债权债务均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但并未经过清算程序,因而成为公司遗留债权债务。
上一条:
公司遗留债权债务不因公司注销而归于消灭
下一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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